婚后给的彩礼,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是赠与一方的,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离婚后,男方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的彩礼:
(一)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