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过渡性养老金,是指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参加工作,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之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才有过渡性养老金,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缴费,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随着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不断增加,会逐年减少,逐步消失。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