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天。浙江省女方在享受法定产假的基础上: 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胎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依据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