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的回避应该由谁来决定?

律师回答
摘要:审判人员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需回避的情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曾担任过相关角色,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或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此外,审判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介绍代理人、接受财物或好处等行为也应回避。
一、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需要回避的,一般是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曾担任过本案的相关角色,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审判人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好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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