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如对责任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3、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市公安局或监察部门上访。
一、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要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以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提出复核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先的责任认定结果的,可以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收集及时保留的相关证据,比如对事故现场拍的照片,若是事故现场附近有摄像探头,那么便可以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必要时,也可以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和痕迹进行鉴定。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将不会采信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些效力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就是一个证据的效力。因为通事故认定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而交通事故各方对事故损失的赔偿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相应的处罚的确定,都要依据事故责任来确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个相当关键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如果过了期限那么只有等到对方起诉的时候,要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鉴于你有保险,可以要求交警通知你的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的,至于你垫付的部分,由于保险公司对医疗费部分的赔偿只针对医保以内的药品,其他的则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