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不管房子登记在谁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后,一方使用自己婚前财产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内变更为对方的名字,如无特殊约定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出资部分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依法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