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规定,自行确定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许的。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法律依据:首先要确定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许的。区别在于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人所有,如果登记多个人名字,那么,房屋为多个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安置房房产证主要依据拆迁协议做出,也可以申请加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