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1、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行政诉讼的基本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权力来源。依法行政虽然并不要求行政机关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行为影响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如对相对人增加一定负担、科以罚款等),除某些特殊的情形以外,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②行政权力必须具有特定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法定的管辖权。③行使权力必须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以行政处罚为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的时间、处罚的要件去行使处罚权。
(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特定的行为需要特定的事实要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就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要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弄清行使某种特定权力的法定事实要件,②必须注意取证的法律要求;③必须注意证据的效力;即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④必须注意各种不同的证据材料的使用规则;⑤必须注意证明的标准。
(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必须注意以下问题:①必须认真分析所处理的事项的法律属性。只有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②必须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③必须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解释法律规范必须遵循解释规则,错误地理解或解释法律规范,必须会造成适用法律规范的错误。④依法弥补法律规范缺陷。⑤必须注意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秩序,以及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⑥要注意特定行为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每一种特定的行为都有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行为就必须注意对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规则。⑦必须正确表达和引用法律规范的条文。
(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现代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特征是程序法制,非常强调和重视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是不是正确,而且要关注实施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对程序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遵守法定的步骤(如法律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就必须举行听证)、法定的顺序(如法律要求先取证、后裁决,就不能先裁决、后取证)、法定的方式(如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个执法人员在场、必须穿戴制服)、法定的形式(行政行为原则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取非书面形式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定的程序制度(如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保全制度等等)法定的时间。第二,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我国还没有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在这种背景下,仅仅要求不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够的。从行政法治角度来说,即使法律没有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也应当遵守正当的程序,也就是说必须遵循最低标准的公正程序(如任何人都不能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等)。
(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要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更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自由裁量权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根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以及各方面的相关因素作出一个惟一正确的选择确保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必须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授予特定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②必须全面地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③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条件同等对待,条件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处罚行为同违法行为之间要相适应(如某市规章对随地吐痰一次的行为罚款1000元,即是违反比例原则);第二,行政行为的效益应当大于行政行为的成本;第三,行政主体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如某甲爬在他人的椰子树上偷摘椰子,行政执法人员用枪将其打下来,而不用劝说、透导等方式,即为违反比例原则)。这里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在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对行政行为的信赖的利益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如某规划管理部门错误批准某甲在已被规划为公共绿地的地段上建酒店,如果该酒店并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修改原规划并不增加成本,为了保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依赖,该规划部门就不能撤回其错误批准;如果该错误批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改变原规划的成本要大于某甲为建酒店已付的成本,则可以撤回错误的批准,但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城建部门必须赔偿某甲所造成的损失。④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