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遣送出境:对一般非法入境者的处理。
2、驱逐出境:对有身份的合法入境者(一般是外交人员),在境内做了不合身份的事情或者因外交纠纷的一种报复行为!
3、法律规定: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4款: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一、如何遣送出境
遣送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遣送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犯罪行为。除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外,对其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当然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遣送出境有两种:一种是刑法第35条规定。另一种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二者名同实异。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后者适用于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国人,2、主管机关和适用程序不同。前者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后者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决定。3、执行时间不同。前者在独立适用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在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后者在公安部作出决定后立即执行。4、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刑事处罚;后者属于行政处罚!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根据难民公约规定,国家如驱逐难民应遵循两项原则:(1)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难民驱逐出境。即使因此理由驱逐也应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并给予难民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2)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该国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害,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二、外国人在什么情形下不予签发签证
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