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的记录仲裁委是不予公开的,个人和单位也无法从互联网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仲裁的庭审能够以个人隐私、双方协商一致等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劳动仲裁记录是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的。但是,如劳动争议最终未调解成功,仲裁委进行了判决,则个人和单位均会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这部分信息劳动者和单位负责仲裁的人员会掌握,因此如果后续涉及到背景调查,HR可能会将仲裁情况告知,这是一种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九条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四十九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四十四条 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