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市政公共用地;农林牧渔生产用地;废弃土地;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_x000D_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_x000D_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_x000D_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_x000D_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_x000D_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_x000D_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_x000D_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_x000D_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