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六周岁的,不算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已满十六周岁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是未成年工。国家颁布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为生活来源的,视为成年人。
使用童工的处罚如下: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分有权责令其立刻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童工被送归原栖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分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先容童工的职业先容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分有权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归原栖身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医疗终结入行劳动鉴定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津贴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拐骗童工,童工,强令童工冒险功课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