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费用依法退还。
《诉讼费交纳形式》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意思和行为。
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
诉讼程序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形式和步骤。
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应该行为的信息,追究责任。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