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当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必要材料:第一,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结婚证等;第二,双方婚后感情情况、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果被告是属于下落不明的,那么起诉离婚的人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第三,子女情况的证明;第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