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4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终于不用再建台账分期抵扣了,麻烦事少了一大堆,非常好的政策。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