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强奸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强行与之进行性交。其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性交既包括其中一方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时的强迫行为,也包括其中一方虽然同意进行性交,但双方就性交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强迫性交行为,例如甲同意在使用安全套的前提下与乙发生性交行为,但乙采取暴力手段,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甲性交,此时强奸罪也成立。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强奸行为可以包括强迫进行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强奸行为既可能出现在异性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性之间。但目前,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仅对女性被男性强奸作出了明确规定 。域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已扩大了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范围,为所有人的性自主权利提供一体化的保护,即不仅保护遭男子强奸的女子,还保护遭女子强奸的女子、遭男子强奸的男子和遭女子强奸的男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