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县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吗?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董事是不可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相应的董事会,发挥相应的管理、经营、监督等职能。国有独资公司是国资委设立的一级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但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不是只要国有企业就必须设董事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是有专门解释的。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应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