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按照规定缴纳了医保,可以报销,建议具体询问当地社保机构
没有出生证明孩子怎么打疫苗?
首先要明确宝宝没有身份证号和户口都可以打疫苗,目前没有相关条例规定要有户口或者身份证才可以接种疫苗,所以家长可以申请的,一般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其他在医院出生的相关资料,带着到居住地相关的接种部门申请接种就可以了,医生还会给家长疫苗本,上面会告知下次打疫苗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接生婆接生没有出生证明
没有出生证明,申请人需要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证明即可。如果是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的:新生儿父母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即可办理出生证。其中《出生医学记录》需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 如果是申请人为了留学或移民办理出生证明:申请人拿户口去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书一般都是中英文本盖章签字。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必须携带的东西有:宝宝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一定是要原件。还要有宝宝的出院发票和小结,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孩子的姓名一定要已经取好。因为办理后是不再更改的。如果宝宝的父亲不详,可以出示相关证明。而如若母亲是未婚,那么就需要出示当地民政局开出的单身证明。而如果是已婚的就要出示离婚证件。
小孩子不是医院生的,没有医学出生证明,还没有办法上户口?
没有出生证明一般是不能办身份证的。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需要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没有父亲身份证原件不能办理。父亲可以再户籍所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孩子如果在医院出生,医院有义务为孩子开具出生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是需要自己父母现在好相关证明去办理的,如果孩子在医院出生的话,可以由该院办的出生证明。可以带上户口簿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以后,再使用临时身份证给小孩办理出生证明。未成年人办身份证办理程序:1、父母身份证原件2、接生医院出具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记录》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 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 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收养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一定要写下亲生父母的名字吗?
如果符合不填写的条件可以不写,没有影响。出生证明没有特殊事项都需要填写父亲名字的。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孩子的出生证明不见了,妈妈一个人能补回来吗?
小孩子的出生证明不见了能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凭证;4、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5、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6、为其它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第五条 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 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