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毁损灭失该怎么办
抵押物毁损灭失该怎么办,是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的。
1.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2.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
3.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地、强制性地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二、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
1.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房屋等地上不动资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2.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与机器等;
3.借款人承包的符合担保规定的荒山、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借款人向贷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是不能是法律所禁止强制执行或流通的财产。
三、处分抵押物的方式的有哪些?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有:
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