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如果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赌博功能,并和商家约定好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就可以视为设置赌博机。“投币抓烟”机符合上述条件,经营“投币抓烟”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开设赌场”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