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全部回答内容。根据以上我们可以详细的了解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通常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但也偶尔会出现双方都涉及的诉讼情况。其成立的条件有三个,上文已经对此作出准确的解释和分析。
一、传销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权救济
既然存在被害人,那如何来保障其财产权利,实践中争议较大。
关于打击传销方面的规定,大量的处罚条款是对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所设,但缺乏专门保护无辜被害人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解决,理由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关于“自行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但该规定是针对前述通知发布以前发生的传销行为,即1998年10月31日之前,传销行为还不是非法的,不在打击的范围之列;但1998年10月31日之后的传销行为属于非法的,应当予以取缔。对于目前发生的传销案件,要求被害者“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来避免被害人的损失,不仅不现实,也于法无据,更不利于社会稳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救济。但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其“上下线”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消费关系。另外,处于传销链条之中的一部分人属于经销者,自己根本不消费任何传销的产品,因此他们也不属于“消费者”。显然,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此外。还有人认为,刑事案件应以刑事审判为主,即使存在被害人,法院也不应对被害人要求退赃的诉请予以处理,否则将会使刑事审判过多延迟,降低刑事的审判效率。
对于刑事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刑事相关法律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
第一种是公安机关、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采取退赃退赔等方式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种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意图在于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延迟,传销案件中的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围,所以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种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通过以上规定可见,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可就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实践中亦存在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判令退赔原告的财产,那么被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地行使职权,先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退赔,然后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最后再对犯罪分子处以刑事或经济处罚。若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救济,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被害人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