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应就受害人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包括: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