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有对有关毒品犯罪的掩饰、隐瞒行为,但也有较大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本罪除了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只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后罪的行为对象则是毒品犯罪分子或者毒品、毒赃。(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同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既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或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本罪除了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只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后罪的行为对象则是毒品犯罪分子或者毒品、毒赃。(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同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既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或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什么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中妨害司法罪中规定的犯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具体处罚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什么罪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什么叫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