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社保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有效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其中,杭州市范围内户口簿、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视作法定授权代理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须到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