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种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结合每个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基本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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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