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般纳税人出现“这个月成本进项发票多,但是当月不需要抵扣那么多,也不想留抵那么多”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遇到这种情况,一些纳税人可能会这样处理账务: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xxx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此时,抵扣平台不做勾选。
等到下次要抵扣的时候再勾选,账务处理直接做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xxx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xxx
以上如此处理账务,是否正确呢?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账务处理规范: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才能填写到“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前提条件是“一般纳税人已取得且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局所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发票。
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也有一定的条件。只有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相关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时,才能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资料不全,销项税额中则不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此外,并非所有的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显然,自以为是“待抵扣”账务,而将账务的明细科目做成“待抵扣进项税额”,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处理这种账务的正确做法应该是:该账务的明细科目应填写“待认证进项税额”。
即: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xxx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此时不需要填写的申报表。
下个月勾选认证抵扣该专用发票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填写进项税,进行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xxx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xxx
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预交增值税
(4)待抵扣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
......
其中的两项明细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颇为相似,如果未进一步思考理解,难免会在工作中混淆出错。
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二者怎么分清呢?
从处理规定上来看,二者的区别之一是:进项税额是否经过了税务机关认证。
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经过税务机关认证,且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账务可处理成“待抵扣进项税额”;
而没有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该进项税额则被认为是不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能将账务处理成“待认证进项税额”。
简而言之,如果想将账务明细处理成“待抵扣进项税”,则必须肯定该进项税额已经经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否则只能将账务明细写成“待认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