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继续按照6月份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省社保中心统一部署进行重新核定,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二)医疗、生育保险
1.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19125元/月为上限基数、以3825元/月为下限基数。
2.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6375元/月作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上月缴费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6375元/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三)市内五区采暖费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市内五区企业采暖费缴费基数为8234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