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家庭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共有形式: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取得途径分两种: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员自行建造的房屋。主要审查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否出钱、出力,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哪些家庭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时可向邻居或村委干部调查核实。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能仅凭农民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产权共有人,它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中,确定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一个依据。继受取得房屋。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祖辈继承、赠与取得;二是符合条件,从本村村民有偿转让取得。但有一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继承的房屋系老屋,后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劳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改造,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2、 夫妻共有。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全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关系。共有人主体必须具备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购买的一切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比较普遍形式有三种:经审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亲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给子女的,即农村所称分家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结婚后向其他村民购买住房。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公证时,不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应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民建房审批表,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被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除了收集审查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二委会干部或邻居进行调查,调查房屋有否纠纷、争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进行分家析产,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法律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第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2.《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