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病退的28种病种及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