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因此,法律将欠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等费用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终止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教职工社会保险费,从学校财产中优先缴纳;3、其他债务已偿还。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保护了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