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可以,提取方式如下。
1.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向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单位初审通过后,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若一次办理涉及2个以上提取事项,应出具与之对应的多份《提取申请书》;
3.提取人持相关要件、《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公积金缴存银行储蓄卡(沈阳),到省直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公积金缴存银行专柜,排序审批;
4.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在本行储蓄专柜办理转账存款手续;
5.提取人(或代办人)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第三联)回单交单位记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