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项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基础。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城市任何建设项目都得置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之下,房屋建设也不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第三,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项规定是房屋预售的关键性问题。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房屋预售的步骤是:第一,预售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预售人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第三,预售人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第五,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