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经常出现的理由,往往称自己在公安侦查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实践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