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金是家属即父母享受,相关规定如下:
1、优待金一年一次发放一次。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
2、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3、以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二年确定。发放标准为农村义务兵年优待金4800元,城镇义务兵年优待金2400元。进藏兵家属优待金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和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同时对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义务兵给予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是由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200元,荣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对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口已迁移的,经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优待金由迁入地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