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
(一)根据犯罪未遂的主、客观原因可将犯罪未遂分为二大类:
1、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这类情况又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1)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2)意外情况的发生;(3)物的障碍;(4)自然力的障碍;(5)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2)犯罪分子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上的错误;(3)犯罪分子对犯罪方法的认识上的错误;(4)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5)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
(二)根据犯罪行为实施是否终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
1、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无法实施,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这种分类表现出犯罪行为程度上的差别,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比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当前定予以考虑。
(三)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可将犯罪未遂分为: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既遂,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实际上未达到既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犯罪未遂在学理上的一些分类。理论中关于犯罪形态的研究有很多,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在实务中对犯罪行为人做出合理科学的评价,更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可以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