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公证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
3、审查
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需公证的文件有: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证明)。
4、取公证书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5、交费
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