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领导和监督,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法律效力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2、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4、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