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周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根据职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工资标准、等级计算所支付的工资;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制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工资的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转化形式,指需按已确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对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