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生效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定金合同无效,然后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定金数额和交付期限。二是合同生效日期和最终认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实践中,在签合同前,一方当事人会支付定金,对方则会出示定金收据,这个定金收据其实就是定金合同,定金和收据完成交付,定金合同成立生效。
一、实践合同哪六个
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三)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四)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二、常见实践合同有哪些类型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