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二者区别的根源在于,前者的身份影响着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后者的身份总是与犯罪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因而直接影响到定罪。
纯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定罪身份”。
而不纯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换言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也能成立,但如果具有该特殊身份,则会影响到该罪的量刑。因此,这里的身份又可以称为“量刑身份”。
综上所述,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在主体身份是否特殊上,可以分为不真正身份犯和真正身份犯。在不真正身份犯中,只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有特殊身份则会导致处罚从轻或者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