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病历保存多少年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二、医院有没有保存患者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医院病历主要分为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虽然有规定住院病历至少保管30年,而门诊病历则至少保管15年,但针对以前的一些老病历,但是保管机制尚未健全,那么现在要想去翻查可能就比较困难,院方丢失、损毁了这些老病历的情况也是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小编认为并不能因此追究院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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