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烟丝能私自交易吗
任何公民私自贩卖烟丝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那么烟丝是指的什么呢?烟丝是指以烟叶、烟草薄片和复烤烟叶用作原材料,把他们一起加工成为的丝状、末状和粒状物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卷烟、复烤烟叶、烟丝、和雪茄烟这几种烟都称为烟草制品,这些产品都属于是烟草行业里面的专卖品。我国现在对烟草这一行业的专卖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等各种贩卖情况都依照我国的法律实行了特有的专卖管理,没有得到过国家许可的情况下不能私人贩卖。
根据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里面的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卷烟、复烤烟叶、烟丝、和雪茄烟这几种烟草专卖品必须要向工商局进行商标注册,没有工商局经核准过商标的,不可以私自进行生产和销售。
根据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条例》里面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里面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私自贩卖烟草的处罚,可以参照下面的一些规定来进行:
第一种是没有得到可以依法进行烟草生产的“企业烟草生产许可证”就私自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一旦被主管烟草专卖的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发现后,就会责令这个生产烟草的企业停止生产并且停止营业,也是要求该企业关闭。而且还会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没收这个企业生产烟草所得到的违法资金,除此之外,还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处罚,一般罚款金额是该企业违法所生产的烟草产品在市场上的价值的一倍到两倍之间,最后还会把这家企业违法生产的烟草产品在公众的面前给予销毁处理。
第二种没有得到可以依法进行烟草生产的“企业烟草生产许可证”就私自生产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其他的烟草机械的,一经发现以后主管烟草专卖的行政部门就应该责令这个烟草生产企业关闭,并且依照我国的法律没收该生产企业违法所得到的资金,并处罚该生产企业缴纳相当于其所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倍到两倍之间的价值的罚款,并将这家烟草生产商违法生产的所有烟草制品在公众面前公开销毁。
二、相关法律规定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