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的情况

律师回答
摘要: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刑事审讯方法,对被讯问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残酷折磨,导致虚假供述和冤假错案。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采用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严重后果将被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延伸阅读
结语:刑讯逼供是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了严重后果。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发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维护司法公正。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刑讯逼供现象,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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