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不是合适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公司所辖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以外以自己名义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股权是投资者因与公民合伙、投资企业法人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不存在法人财产权,不具备持有股权的资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