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专利权丧失期间,他人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专利权恢复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但行为人有恶意的,人民法院仍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3、依照前款规定具有使用权的人无权许可他人或者向他人转让其实施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除非连同其企业整体转让或者被承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该法条的“但书”规定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是否应当中止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