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打电话为犯罪途径的电信网络诈骗中,可以行为人即电信诈骗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行为人已控制财物的为既遂;相反,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的,视为未遂。而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控制应作为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即被害人失去控制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成立,没有失去控制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无论行为人是否构成网络诈骗,都将收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