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般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由于“没必要”,或者“不放心”。通常采购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都是由于这些原因:1. 项目规模较小或要求不复杂,没有联合体投标的必要;
2. 联合体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履约,也可能为采购人监督造成一定困难;
3.联合体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会随着项目完成而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