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一、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否合法
民事证据不足延期开庭是合法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证据本身在客观上产生于开庭审理过程中;
由于第三方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其他因证据收集上的实际障碍而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如证人出国一时无法与之联系,持有重要书证的人下落不明等。
二、证据是什么时候上交
证据什么时候上交都可以。但是当事人最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证据提交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