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是夫妻结婚登记的时间,结婚登记前所取得的财产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一、离婚后嫁妆怎么处理
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二、回迁房及离婚应如何分割
如果一方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回迁房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如果一方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并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来源,把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给对方经济补偿。如果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那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按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分割。
三、离婚后拆迁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后拆迁房产分割如下:
1、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房屋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后取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这种拆迁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