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随着2020年全区征迁计划及安置房计划的陆续公布,在全区征迁“清零”动员会的提振下,我区新一轮征迁攻坚战正式拉开帷幕,城市建设吹响集结号。2020年,是余杭大地壮美画卷徐徐铺展的一年,更是区征迁办创新征迁模式和保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一年。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的征迁形势,区征迁办提早谋划、精心部署,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一手抓服务保障,一手抓内部管理,提素养、强技能、重效率、赞实干,进一步提升服务征迁群众的层次和水平。全面复工冲锋号吹响后,区征迁办立即开展“下基层 三服务”活动。通过走访、座谈、现场踏勘等形式,由征迁安置科业务负责人组成服务小组,赴全区各镇街开展为期一周的上门服务。结合征迁攻坚时间节点,针对征迁安置难堵点,服务小组对各镇街的疑难问题再研究、需求再研判,将情况摸排细化到人,细化到每个材料数据点,为镇街突破攻坚难题提供思想工作及实践参考。同时,为推进全区征迁档案规范化建设,确保征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2019年年底,区征迁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征迁档案专项检查,陆续抽查部分项目征地、农居户、企业的征迁档案材料,对于全区面上征迁档案中存在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反馈。自2017年余杭区征迁办成立以来,全体成员发扬冲锋陷阵、啃“硬骨头”的作风,攻克征迁难题,为余杭“全域美丽”“靓城行动—推动东部崛起”、城市更新发展注入“强心剂”,为社会和谐、百姓安居握好“稳定器”。为配合省级重点项目——湖杭铁路建设,今年复工复产后,区征迁办负责人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奔赴一线,通过现场踏勘等形式,进一步研究部署,倒排计划,营造“三大比拼”氛围。湖杭铁路(含杭州西站)项目,余杭路段承担的任务大、责任重,线性工程涵盖中泰、余杭、仁和、良渚、仓前等街道,涉及征地、拆迁、借地、临时用地等多项任务。面对艰巨任务,区征迁办牵头,与相关镇街协同发力,截至目前,已顺利完成各项签约工作。该项目进度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全区征迁工作的“开门红”,为后续建设夯实了土地基础。“运河二通道”作为全省实施港航强省和复兴内河水运的重点项目,因历史等多重原因,征迁工作有难度有挑战。区征迁办多次联合运河、东湖、临平、南苑、乔司等街道召开推进会议,多方协调、沟通,针对重难点问题群策群力,制定专题征迁方案。与此同时,在征收、评估等方面给予被征迁群体相关政策解读和法律援助,为镇街开展征迁工作扫清认知障碍。在街道的并肩作战、合力攻坚下,截至目前,除三家企业外,其余签约任务均已完成。此外,全区的安置房建设、重点市政配套等多个大型民生项目推进也陆续落地,全区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余杭“三个全域”建设奏响了冲锋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